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|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
Release time:2017-9-14Browse times:5178一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,税款预扣成功后,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,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,系统自动放行。
二、货物放行后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。
三、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,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—5联交接手续,防止税款延压入库。
四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。
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7年9月19日